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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造价人手把手教你做最完整竣工结算资料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次数:

 阅读引语
竣工决算需要准备的资料:
招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竣工图、结算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备忘录、与业主洽商好的材料价格、产品资料检测报告等。
以上资料均需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原件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
一、竣工结算资料要求:
竣工资料应为已备案完毕的完整资料,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
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
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套(其中竣工结算书一式三套)。
三、竣工结算资料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8、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1、投标文件技术标
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共叁套)
13、地勘报告
14、施工图及电子盘(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1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8、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20、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21、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2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23、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24、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
25、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
26、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27、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28、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29、移交资料签收表(一式三份)
四、资料组卷装订要求:
1、组卷要求:第三条中的1—8项装订为一卷,第9、10、11、12项分别装订为一卷,13—14项装订为一卷,15、16项分别装订为一卷,17—21装订为一卷, 22—27项装订为一卷,29项单页。依据资料的多少可适当增减分卷数。
2、装订要求:所有组卷均应左侧胶装,采用A4幅面并附卷内目录,第一卷内附分卷总目录。
五、其它要求:
1、电子文档中结算书应有专业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
2、每项工程的结算书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新组价的清单计价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
3、 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4、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材料(设备)认价单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
5、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6、对于送审资料为复印件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均应盖章,作为加强资料有效性的依据。
7、结算书电子文档应有专业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


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
环节之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
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谕,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环节之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施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
二是有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
三是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
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
环节之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究其原因,一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规格。
二是错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
三是在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四是补充的定额单价缺乏依据,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
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环节之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
一是施工中发生的费用;
一是政策性规定的费用;
一是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
一是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
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差;
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
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
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简析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报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在审计中我们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的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有效地监督的情况,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编制假预算和假结算,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
(二)审计工程结算审核面临的问题。
1、承包工程合同签定不规范,工程结算计价难以确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双方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在签订合同时不按投标文件的内容逐一填写,尤其是建筑规模和中标价,存在少填或者不填的现象,给工程计价取费留下活口,目的是为了竣工后高报工程结算价格打下伏笔,使得原本十分严肃的合同失去约束作用,建设单位失去了对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决算价格偏高。同时,给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带来难度和风险。
2、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增加审计难度。审计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但基建结算审计并不受所有建设单位的欢迎,因为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逐渐产生经济瓜葛,因而这些人思想上有顾虑,认为基建审计核减额越大,说明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甚至出现施工单位都予以认可的核减,而建设单位反不认可的咄咄怪事。
此外,建设单位打着“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旗号,肢解工程项目,将一个本应完整的单项工程肢解成若干子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除了要支付总承包单位服务费,增加工程成本外,有的还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甚至干脆代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等。所有这些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都增加了工程造价的审计难度。
3、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4、监理单位没有尽职造成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限于目前审计机关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难以做到全程跟踪审计,更无法采取技术扫描和钻芯取样等先进检测手段,因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抽样检测资料只能以监理部门提供的监理日志为主要参考依据。
但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并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日志,等等。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如我们在装饰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居室装修普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通体砖颜色深浅不一造成地面花,地缝大,地不平等现象。
究其原因,除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没有严格按材料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忽视对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外,监理单位没有尽职是主要原因。这既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隐患,又使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进行。
二、问题的成因简析
(一)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并规范合同行为,甚至出现受个人利益驱动,致使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暗箱操作,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其工程技术人员或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工程计价的相关知识学习、理解不够,与传统计价概念相混淆,不能完全按照国家规范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二)很多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在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时为了省时间图省事,往往不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现场勘察,甚至在对工程图纸及相关变更材料均不熟悉的情况下就草率编制,导致已变更取消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中仍然出现等高估冒算的情况。有的则有意增大工程造价,以提升其劳务费的“含金量”,进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大。
(三)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技术资料的未能完整归档或有意不建档,造成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无法建立完整的工程资料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所需资料,从而使审计工作周期拉长、风险加大。
(四)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专管人员和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或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区别
l、两者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3)建设成本;
(4)交付使用资产;
(5)尾工工程;
(6)结余资金;
(7)基建收人;
(8)投资包干结余;
(9)投资效益评价。
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元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工程造价审店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I、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册价格参数、设周一图纸和工程实物量,村工程造价的确人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中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2、两者标的不同
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负责。
3、两者从业人员不同
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帅为主。
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5、两者的目的不同
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中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
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是市违法违规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工程造价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项目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等方面是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