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关于协会-协会章程

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Nancha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ND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南昌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种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育以及装饰装修材料用品生产、销售商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为市民政局,并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推进科学管理。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综合素质和整体实力的提高,促进我市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立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0楼。

第八条本会的网址:http://www.nczsxh.com。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建筑装饰及相关行业管理。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行规行标,规范市场秩序;
    (二)开展行业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法规;
    (三)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逐步建立装饰装修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四)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标行评创优活动,批准表彰奖励先进,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设计创新的理论研讨活动;组织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协调行业内外各种关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受理家装投诉,服务于社会;
    (九)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编辑出版刊物,推广环保和“四节”(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四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十)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展会,为企业拓展市场创造条件;开办与装饰行业有关的经济实体,增强协会实力,提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其他有利于行业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育以及装饰装修材料用品生产销售商等企事业单位,外地在昌注册登记从事装饰行业的单位,经本单位申请可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在装饰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有关资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核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含:对新产品有优先或优先获得转让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有权要求本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的咨询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给除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单位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部门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活动的类别设置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形式设立。

代表机构是本会市区以外的县区设置的代表本会从事活动,承办本会交办工作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以代表处的形式设立。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执行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责任心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者,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筹办本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文件;

(六)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七)管理本会财务收支及信息、文件、档案工作;

(八)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处理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经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并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修改后经2017年12月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